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03號
TYDV,107,金,103,201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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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清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7 年度金字第1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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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