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6號
TYDV,107,重訴,566,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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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年倉  
訴訴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

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留鄭金鳳 

       鄭麗春  
       鄭麗雲  
       鄭和順  
       鄭和欽  
       鄭和毅  
       徐金蓮  
       徐鳳憶  
       徐鳳霙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徐定源  

       吳思穎  
       吳杰軒  
       林慧貞  

       林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配偶鄭麗美自訴外人鄭阿財處共同繼承 向原告承租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部分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法律關係,後鄭麗美於民國10 6 年6 月14日死亡,由伊與被告吳思穎吳杰軒林慧貞林筠翔(下稱吳思穎等4 人)再轉繼承上開租賃法律關係, 惟伊與吳思穎等4 人於107 年10月合意將上開租賃法律關係 分割由伊單獨繼承,爰依法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鄭阿財與原告間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鄭阿財死亡 後,此租賃關係由鄭麗美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鄭麗 美死亡後,由被告吳思穎等4 人及聲請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 再轉繼承上開租賃關係等情,有鄭阿財繼承系統表、租金收 據、管理委員會函、聲請人暨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鄭麗美 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印鑑證明等在卷為證,且本 院查無對鄭阿財鄭麗美拋棄繼承之公告事件,亦有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頁面附卷可稽,自堪信此等情節為真實。次查 ,原告於107 年8 月22日起訴時,聲請人即為被告之一,聲 請人固於訴訟繫屬中受讓吳思穎吳杰軒林慧貞林筠翔 之權利,然聲請人究非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 所定之第三人,故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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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