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28號
TYDV,107,重訴,52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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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李文義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部分:
⒈說明原告買受車牌號碼000-00號、382-W8號營業大貨車(下 合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對象究為何人?
⒉說明原告第一次取得系爭車輛之交付,究係何人通知原告受 領車輛?
⒊說明原告平日使用系爭車輛,是放在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全公司)或自己的停車場?
㈡被告部分:
⒈說明被告買受255-W8號營業大貨車時,是如何確認該車輛所 有權人及出賣人為何人?
⒉說明何以買受255-W8號之營業大貨車,價金非交付日全公司 ,而係交付黃文明個人?
三、本院將函詢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補充函詢監理站, 待函覆後,請兩造受通知即到本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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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