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35號
TYDV,107,重訴,435,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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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徐彩纓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范姜士金
原   告 李沛珍即李艾珍


      陳淑媛 

      梁麗芬 


      黃家柔 
      李佳樺 
      張美桂 


      葉智娟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香 


被   告 賈懿絹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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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