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鈞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偉
被 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日典有限公司應補正因變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聲明 ,並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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