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42號
TYDV,107,訴,2842,2019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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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鄧純敦 
      胡金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蓮 
被   告 陳美珍(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育陞(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旻樺(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為被告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春發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 年9 月24 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所示,有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 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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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 │ 繼承人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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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春發陳美珍 │見本院卷三第23、26至29頁 │




│(108 年9 月24日歿) │ 謝育陞 │ │
│ │ 謝旻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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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