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76號
TYDV,107,訴,2676,2019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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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上 訴 人 呂春汝


      呂學生


被 上訴人 呂幼學
      呂義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10月
25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為一定之行為,聲明第三項
係禁止被告為一定行為,此牽涉被告居住自由之人格、身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
16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000元(計算式:4500元+4500元);上訴聲明第四項為財產權
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 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故本
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0 元(計算式:9000元+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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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