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04號
TYDV,107,訴,2204,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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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 訴 人 簡誠輝 
      簡童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顥夫彭靖捷(即彭柏維)、集盛化學
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 萬9,29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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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