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07號
TYDV,107,訴,1407,2019112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葉斯能 
被 上訴人 徐廖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此裁定業於108 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