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許王阿金
訴訟代理人 許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松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墳墓使用
,請求被告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849、851及852地號土地107年公
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148,000
及117,9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各為7、12.618及10平
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82,464元〈計算式:148,0
00(7+12.618)+117,90010=4,082,464〉,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