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61號
TYDV,107,建,61,20191128,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 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 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 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 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30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依上訴人民國108 年11月5 日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不服 金額核定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7,968 元,於108 年11月 7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於108 年11月20日提出書狀表示減 縮上訴聲明云云,惟本院前揭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不 因之失其效力,上訴人既未自行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認其上訴 不合法而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1/1頁


參考資料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