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劉鑫成律師
被 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杰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2 項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前為「曾仲傑」,嗣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變更為「蔡鎮宇」等情,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蔡鎮宇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 於法有據,爰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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