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洪思芸
送達代收人 林綺茵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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