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416號
TYDM,108,聲,4416,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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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筱枚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筱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共應執 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入監 服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 字第1080190000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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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