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慶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謝慶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慶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4 月,於民國105 年8 月 11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1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0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10月,合計刑期共為4 年4 月,其於105 年8 月11日 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8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 第1080185887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