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277號
TYDM,108,聲,4277,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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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脩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脩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脩博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林 脩博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04號),爰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 572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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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