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077號
TYDM,108,聲,4077,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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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汶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汶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汶鑫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合計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239 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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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