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石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石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石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 108 年11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呂石富於107 年9 月3 日入監服刑,並於108 年11月 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 矯字第108018583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 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