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262號
TYDM,108,聲,3262,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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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6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彭建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沒字第5037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應以各人實際犯 罪所得為限,本案竊得財物僅變價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然檢察官卻追徵179 萬1,000 元,實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 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 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 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 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 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 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反之,倘上級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後,另為被告之 有罪判決,且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即應屬刑事 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故如認為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即應向該上級法院聲明異議,而非向 判決已被撤銷之原審法院為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 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196 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10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彭建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5 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 收,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嗣 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93 8 號撤銷部分原判決並改判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並就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沒 字第5037號案件執行沒收不法犯罪所得等情,此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93 8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



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檢察官據以針對沒收部分執行指揮之裁判 ,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前開判決,揆諸上揭說明,臺灣高 等法院始為諭知聲明異議人有罪及其罪刑暨沒收之法院,是 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 權。再刑事訴訟法關於無管轄權案件,僅於同法第304 條規 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 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是上開規定僅針對「判決」而設,對 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本院尚無從逕以管轄錯 誤為由裁定移送他院。準此,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表一:
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判決主文┌──┬──────┬──────────────────────┐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
│ │(即附表三編│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鐵製保險箱壹個、現金新│
│ │號1 ) │臺幣拾貳萬元、地籍謄本壹份、土地權狀壹份均與│
│ │ │陳秉鋐徐肇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追徵其│
│ │ │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2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三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端午節紀念│
│ │號2 ) │高粱酒拾貳瓶、烏克麗麗壹支均與陳秉鋐徐肇車
│ │ │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三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
│ │號3 ) │L-6016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含鑰匙壹支)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未扣案犯罪所得電話機壹具、HTC 廠牌手機壹│
│ │ │支均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
│ │ │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二㈣│彭建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四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號1 ) │ │
├──┼──────┼──────────────────────┤
│ 5 │犯罪事實二㈤│彭建和共同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
│ │(即附表五編│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視機壹部、電腦螢幕壹│
│ │號1 ) │部、聚寶盆壹個、監視器主機壹部、聯邦銀行信用│
│ │ │卡、提款卡各壹張均與羅兆君共同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羅兆君共同追│
│ │ │徵其價額。 │
├──┼──────┼──────────────────────┤
│ 6 │犯罪事實二㈥│彭建和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六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鐵撬貳支沒收;未扣案│
│ │號1 ) │犯罪所得紫砂罋及普洱茶壹組、名家古龍窰壹個、│
│ │ │緬甸玉金錢貔貅壹對、樟木聚寶盆壹個、花蓮七彩│
│ │ │玉花瓶壹個、木雕彌勒佛壹個、梨花木大福袋壹個│
│ │ │、中型背包壹個(內裝有天珠水晶墜子、玉墜、│
│ │ │手鐲各壹只)、花東玉石墜子拾伍個、鈦金墜子拾│
│ │ │個、鈦金手環貳個、黑耀石葫蘆柒個、琥珀彌勒
│ │ │壹個、木化石及臺子壹組、紫玉壹塊、緬甸玉項鍊│
│ │ │墜子拾只、水晶項鍊墜子伍只、紫玉手鐲壹只、緬│
│ │ │甸玉手鐲貳只、水晶手鐲肆只、天珠手鐲壹只、三│
│ │ │色玉手鐲及項鍊壹對、紫水晶蝴蝶墜子壹只、白金│
│ │ │項鍊及心型碎鑽墜子壹只、白金項鍊及彌勒佛墜子│
│ │ │壹只、白金花型鑲鑽戒指壹只、白金蝴蝶鑲鑽戒指│
│ │ │壹只、尾戒貳只、鑲黃紫粉水晶戒指壹只、長夾壹│
│ │ │個、LV長夾壹個、德國長夾貳個、K 金長項鍊參條│
│ │ │、琥珀項鍊壹條、琥珀墜子壹個、捷克水晶項鍊壹│
│ │ │條、黃水晶柱及臺子壹組、碧璽手環貳只、碧璽項│




│ │ │鍊壹條、天珠手環壹只、黃玉黑耀貔貅項鍊壹條、│
│ │ │泰國象牙項鍊及別針壹組、珍珠項鍊及耳環壹組、│
│ │ │無敵翻譯機壹部、HTC 廠牌蝴蝶機壹支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與徐肇車共同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徐肇車共同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938 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判決主文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
│ │(即附表三編│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鐵製保險箱壹個、地籍謄│
│ │號1 ) │本壹份、土地權狀壹份均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陳秉鋐徐肇車共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
│ │ │現金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三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端午節紀念│
│ │號2 ) │高粱酒拾貳瓶、烏克麗麗壹支均與陳秉鋐徐肇車
│ │ │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二㈢│彭建和犯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三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
│ │號3 ) │L-6016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含鑰匙壹支)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未扣案犯罪所得電話機壹具、HTC 廠牌手機壹│
│ │ │支均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秉鋐徐肇車共同│
│ │ │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二㈣│彭建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即附表四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號1 ) │ │




├──┼──────┼──────────────────────┤
│ 5 │犯罪事實二㈤│彭建和共同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
│ │(即附表五編│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視機壹部、電腦螢幕壹│
│ │號1 ) │部、聚寶盆壹個、監視器主機壹部、聯邦銀行信用│
│ │ │卡、提款卡各壹張均與羅兆君共同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羅兆君共同追│
│ │ │徵其價額。 │
├──┼──────┼──────────────────────┤
│ 6 │犯罪事實二㈥│彭建和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即附表六編│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鐵撬貳支沒收;未扣案│
│ │號1 ) │犯罪所得紫砂罋及普洱茶壹組、名家古龍窰壹個、│
│ │ │緬甸玉金錢貔貅壹對、樟木聚寶盆壹個、花蓮七彩│
│ │ │玉花瓶壹個、木雕彌勒佛壹個、梨花木大福袋壹個│
│ │ │、中型背包壹個(內裝有天珠水晶墜子、玉墜、│
│ │ │手鐲各壹只)、花東玉石墜子拾伍個、鈦金墜子拾│
│ │ │個、鈦金手環貳個、黑耀石葫蘆柒個、琥珀彌勒
│ │ │壹個、木化石及臺子壹組、紫玉壹塊、緬甸玉項鍊│
│ │ │墜子拾只、水晶項鍊墜子伍只、紫玉手鐲壹只、緬│
│ │ │甸玉手鐲貳只、水晶手鐲肆只、天珠手鐲壹只、三│
│ │ │色玉手鐲及項鍊壹對、紫水晶蝴蝶墜子壹只、白金│
│ │ │項鍊及心型碎鑽墜子壹只、白金項鍊及彌勒佛墜子│
│ │ │壹只、白金花型鑲鑽戒指壹只、白金蝴蝶鑲鑽戒指│
│ │ │壹只、尾戒貳只、鑲黃紫粉水晶戒指壹只、長夾壹│
│ │ │個、LV長夾壹個、德國長夾貳個、K 金長項鍊參條│
│ │ │、琥珀項鍊壹條、琥珀墜子壹個、捷克水晶項鍊壹│
│ │ │條、黃水晶柱及臺子壹組、碧璽手環貳只、碧璽項│
│ │ │鍊壹條、天珠手環壹只、黃玉黑耀貔貅項鍊壹條、│
│ │ │泰國象牙項鍊及別針壹組、珍珠項鍊及耳環壹組、│
│ │ │無敵翻譯機壹部、HTC 廠牌蝴蝶機壹支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與徐肇車共同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
│ │ │徐肇車共同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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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