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276號
TYDM,108,簡上,276,201911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聖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108 年度桃簡字第891 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257 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依通常審判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聖鈞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聖鈞明知未經許可,不 得運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竟於民國105 年12月底至106 年1 月初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後,連線至臉書網站,並以新臺幣(下同) 2,200 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訂購商品名 稱為「電影魔戒精靈雙刀」之武士刀2 把,並提供其位於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工作地作為貨到付款之收貨 地址,該賣家遂於106 年1 月11日,以「CX-0472 」號航班 飛機由香港載運上開武士刀2 把進口,並委請不知情之東方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代為報關(提單號 碼:000-00000000號),而進儲在址設桃園市大園區之桃園 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下 稱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欲再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 送至被告前開工作地。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 年1 月11日某時,在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查驗時發覺有異,經會 同東方公司人員拆箱後,乃扣得上開武士刀2 把,復經函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上開武士刀2 把均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武士刀,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 等語。
二、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 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 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 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 供述、證人施閎仁溫志揚於警詢之證述、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暨所附 提單及艙單資料、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統一速達派送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 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未經許可運輸刀械之犯行,辯稱:我 係在網路上搜尋到魔戒電影精靈雙刀之圖片,再以該圖片詢 問臉書賣家是否有賣該款刀械,購買時賣方僅表示所販賣刀 械材質係鍛造鋼,附有刀和刀套,我和賣家未曾討論到開鋒 與否之問題,且賣家事後還向我表示該刀械並未開鋒,我是 要購買道具刀,不知道賣家係寄出已開鋒的武士刀等語。經 查:
㈠ 被告於上開時、地,以2,000 元之代價,向臉書賣家訂購商 品名稱為「電影魔戒精靈雙刀」之刀械2 把,並提供其位於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工作地作為貨到付款之收 貨地址,該賣家遂於106 年1 月11日,以「CX-0472 」號航 班飛機由香港載運上開武士刀2 把進口,並委請東方公司代 為報關(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而進儲在遠雄快遞 專區進口倉,欲再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被告前開 工作地。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 年1 月11日某時, 在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查驗時發覺有異,經會同東方公司人 員拆箱後,扣得上開武士刀2 把,經鑑定認上開武士刀2 把



單刃開鋒,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武士刀等情, 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偵卷第3 、4 、41、42頁、本院簡上卷第81頁),並經證人施閎仁溫志揚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6 至8 頁),復有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函文暨所附提單及艙單資料、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統一速 達派送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 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資料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11至23、29至31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 被告係以其自行在網路搜尋之魔戒電影精靈雙刀圖片,詢問 網路賣家是否有販賣該圖片上之刀械,經賣方表示所販賣該 款刀械材質為鍛造鋼,附有刀和刀套後,被告即表示購買等 情,有被告所提出其與賣家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簡上卷第39至43頁),已見被告購買上開刀械前,確未 曾與賣家討論上開刀械是否開鋒之問題,則被告既因網路購 物而未能事前實際查看上開刀械之實體,且依其與賣家間討 論之範圍,僅涉及商品之外形、材質、配件、價格及寄送方 式,則被告是否知悉所訂購之刀械為已開鋒而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武士刀,已非無疑。參以被告事後經航警 局通知本件扣案刀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後,曾向上 開賣家表示遭航警局提告,並詢問賣家所寄出刀械是否已遭 海關查扣,然該賣家仍向被告說明所寄出之刀械是未開鋒, 且被告有可能遭詐騙等情,亦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 本院簡上卷第53至55頁),則以賣家於事後仍向被告堅稱所 寄出之刀械未開鋒、不具傷害性之情觀之,顯見被告於訂購 本件刀械時,賣家主觀上認其所售予被告之刀械為未開鋒, 而賣家既以出售刀械為業,其對本身出售之刀械是否已開鋒 ,自當較購買者之被告為明瞭,是賣家誤認本件刀械未開鋒 ,於此情形下,實難苛責被告可獲悉本件刀械業已開鋒,堪 認被告應不知悉其所訂購刀械業已開鋒。
㈢ 再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因為想收藏電影道具刀, 曾去實體店面問過,類似的道具刀因自國外進口且有關稅, 價格很貴,一對要賣1 萬元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03 頁) ,然被告訂購本件扣案刀械之代價僅為2,000 元,其價格明 顯低於被告之前於實體店面所詢類似款式道具刀之價格,又 衡情「已開鋒」之刀械,相較於「未開鋒」之刀械而言,因 工序成本較高,價格勢必相對昂貴,則被告僅以2,000 元之 價格即購得上開刀械,實難認其可自訂購價格得知本件刀械 係已開鋒。更何況被告係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作為上 開刀械之收件人資料等情,有採證照片及統一速達資料匯出



明細附卷可考(見偵第30、31頁) ,衡情倘被告明知所訂購 之商品為管制刀械,為規避海關及司法人員查緝,應無提供 真實姓名、電話之聯絡資訊之可能,此益徵被告主觀上應無 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之犯意。是被告辯稱:我不知道上開 刀子已開鋒等語,應屬可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所舉之證據,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 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認被告犯非法運輸刀械罪,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併科罰金 10,000元,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七、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 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452條及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屬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69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逕依 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4點參照)。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