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800號
TYDM,108,審簡,800,20191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075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明宗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張明宗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未經公司設立登記 ,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 論處。爰審酌被告未經設立登記,即擅自以上開公司名義對 外經營業務,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並足以 造成交易秩序之危害,惟念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犯罪行為 對商業秩序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 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0754號
 
被 告 張明宗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明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德邦物流公司)負責人, 因不堪其公司名稱與大陸地區知名物流業者「德邦物流」同 名之累,致誤撥至公司之貨物查件電話不斷,影響公司營運 ,其明知未辦理「菜鳥物流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竟 仍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自民國 107 年5 月25日某時,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某處,以通訊軟體 微信委由在臺不知情之龍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韻公 司)業務人員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站( 網址:http : //www .db-lgs .com) 網頁所載公司之名稱由「德邦」變更 為「菜鳥」2 字,復自107 年8 、9 月後某日起,於前揭網 站以「菜鳥物流有限公司」名義、桃園市○○區○○路000 巷0 ○0 號為服務中心、市話門號00-0000000為客服專線, 在臺對外經營兩岸三地貨物運輸業務。嗣於107 年11月23日 ,陳俞均因其母於臉書購物後,品質未達預期欲為退貨,經 以前揭市話門號及2 次電子郵件聯繫「菜鳥物流有限公司」 人員,要求協助退貨退款,均未獲善意回應,投訴無門,乃 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陳情,惟因查無「菜鳥物流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而函轉經濟部查處。
二、案經經濟部轉法務部檢察司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張明宗於本署偵查│訊據被告張明宗雖坦承於上揭│
│ │中之供述 │時、地以微信通知在臺之證人│




│ │ │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
│ │ │頁公司名稱變更為「菜鳥」,│
│ │ │並自 107 年 8 、 9 月後某 │
│ │ │日起,公司網頁名稱更為「菜│
│ │ │鳥物流有限公司」之事實,惟│
│ │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之犯│
│ │ │行,辯稱:伊覺得這個網站只│
│ │ │是讓客戶去查詢,伊不會在上│
│ │ │面招攬任何業務,就只有查詢│
│ │ │功能等語。 │
│ │ │ │
│ │ │ │
│ │ │ │
├──┼──────────┼─────────────┤
│ ㈡ │證人即龍韻公司業務人│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親自以│
│ │員張竣凱於本署偵查中│微信指示證人張竣凱,將德邦│
│ │之證述 │物流公司網站公司名稱由「德│
│ │ │邦」變更為「菜鳥」 2 字, │
│ │ │證人完成變更後,即回報被告│
│ │ │,公司名稱已變更為「菜鳥物│
│ │ │流有限公司」,被告未為反對│
│ │ │意見,且公司名稱事後係回復│
│ │ │為德邦物流公司,並非「菜鳥│
│ │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㈢ │經濟部107 年11月30日│1 、證明自稱「菜鳥物流有限│
│ │經商字第1070074 4150│ 公司」者,未經辦理公司 │
│ │號函文暨附件交通部公│ 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對 │
│ │路總局函文及陳俞均陳│ 外經營物流託運業務,致 │
│ │情書、菜鳥物流公司網│ 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實。 │
│ │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證明被告以「菜鳥物流有 │
│ │網頁、108 年1 月15日│ 限公司」名義,經營兩岸 │
│ │經商字第10700106080 │ 三地貨物運輸業務,並以 │
│ │號函文 │ 桃園市蘆竹區新生路278 │
│ │ │ 巷1 之1 號作為服務中心 │
│ │ │ 、市話門號00 -0000000 │




│ │ │ 作為客服專線對外經營業 │
│ │ │ 務之事實,足見被告辯稱 │
│ │ │ 前揭網站僅供客戶為貨物 │
│ │ │ 查詢,並未對外經營業務 │
│ │ │ 等語,顯係卸責之詞,委 │
│ │ │ 不足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㈣ │被告與證人張竣凱之微│證明被告親自以微信指示證人│
│ │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張竣凱,將德邦物流公司網站│
│ │本署 108 年 2 月 18 │網頁公司名稱「德邦」變更為│
│ │日當庭之勘驗筆錄 │「菜鳥」 2 字之事實。 │
│ │ │ │
├──┼──────────┼─────────────┤
│ ㈤ │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設立│佐證被告為德邦物流公司登記│
│ │暨變更登記表、菜鳥網│負責人及菜鳥網路科技有限公│
│ │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登│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被告既│
│ │記查詢網頁及被告個人│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當知公│
│ │戶籍查詢資料 │司設立登記前,就公司名稱均│
│ │ │需經過主管機關踐行查名程序│
│ │ │,不得與他公司使用同一名稱│
│ │ │,核准後,方得以該名稱辦理│
│ │ │設立登記繼而對外營業,且不│
│ │ │同公司間各自享有獨立法人格│
│ │ │,被告未遵循前開規定,恣意│
│ │ │以未設立之公司名稱「菜鳥物│
│ │ │流有限公司」對外營業,顯有│
│ │ │違反公司法之故意及犯行甚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 19 條第 1 項未經公司設立 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條第 2 項 前段處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瑞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1/1頁


參考資料
龍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