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仕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第1932號、第2171號),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仕豪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仕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仕豪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物證」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共4 包。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 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 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 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 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 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查被告就附表編號三所
示犯行,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桃園分 局)覆以查獲警員盧奕辰出具之職務報告表示:「職盧奕辰 於108 年04月01日23時23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於桃園市桃 園區大林路與桃鶯路路口,見許仕豪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由大 林路違規右轉桃鶯路遂上前攔查,經查許嫌為毒品人口,故 職向渠詢問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並經同意請渠出示身上之 物品,許嫌主動將褲子左邊口袋內兩小包安非他命提出交付 」等情(見本院卷第45頁),可知查獲警員係因被告交通違 規始上前攔查被告,於被告主動交付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 包前,難認警員有相當具體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 本件施用毒品之犯嫌,堪認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 管公務員即桃園分局查獲警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自 已符合自首之要件,就此部分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 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 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 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 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物證」欄所示透明結晶各2 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附表編號二、三「書證」欄編號⑦所示之檢驗報告等在卷可 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均係本案被告各該次 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 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 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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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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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8 年2 月20日上│以不詳方式施用│嗣因許仕豪為緩刑付保│許仕豪施用第二│
│ │午11時11分許為桃│第二級毒品甲基│護管束人,於左揭採尿│級毒品,處有期│
│ │園地方檢察署觀護│安非他命1 次。│時間,向臺灣桃園地方│徒刑參月,如易│
│ │人室採驗員採尿時│ │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並接│科罰金,以新臺│
│ │起回溯120 小時內│ │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幣壹仟元折算壹│
│ │某時,在臺灣地區│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日。 │
│ │某不詳處所 │ │ │ │
│ ├─┬──────┴───────┴──────────┴───────┤
│ │書│①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編號:000000000 │
│ │證│ )。 │
│ │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物│無扣案物。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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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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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8 年3 月24日晚│以燒烤玻璃球之│嗣於108 年3 月25日晚│許仕豪施用第二│
│ │間9 時30分許,在│方式,施用第二│間11時25分許,許仕豪│級毒品,處有期│
│ │桃園市龜山區壽德│級毒品甲基安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徒刑參月,如易│
│ │街13號2 樓住處 │他命1 次。 │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桃│科罰金,以新臺│
│ │ │ │園市蘆竹區大竹北路與│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光華街口為警攔停,許│日。 │
│ │ │ │仕豪未停車受檢反加速│ │
│ │ │ │逃逸,行至桃園市○○○ ○
○ ○ ○ ○區○○街000 巷00號旁│ │
│ │ │ │始為警攔下,並扣得下│ │
│ │ │ │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2 包。 │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證│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尿液編號:R108-061,毒品編號:DR108-061 )。 │
│ │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⑥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
│ │ │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9 年4 月8 日UL/201│
│ │ │ 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透明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4 月3 日UL/201│
│ │ │ 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
│ ├─┼────────┬───────────┬────────────┤
│ │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及 用 途 │
│ │證├────────┼───────────┼────────────┤
│ │ │透明結晶 │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參陸貳貳公克) │命成分,供被告本次施用剩│
│ │ │ │ │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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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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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8 年4 月1 日晚│以燒烤玻璃球之│嗣於108 年4 月1 日晚│許仕豪施用第二│
│ │間9 時許,在上開│方式,施用第二│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級毒品,處有期│
│ │住處 │級毒品甲基安非│市桃園區桃鶯路與建成│徒刑貳月,如易│
│ │ │他命1 次。 │街路口,許仕豪因違規│科罰金,以新臺│
│ │ │ │右轉為警攔檢,於其施│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尚未│日。 │
│ │ │ │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
│ │ │ │務員發覺前,主動將下│ │
│ │ │ │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2 包交予警員,而│ │
│ │ │ │自首其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 │
│ │ │ │接受裁判。 │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 │證│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 尿液編號:D-0000000,毒品編號:DD-0000000 )。 │
│ │ │⑤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
│ │ │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4 月17日UL/201│
│ │ │ 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
│ │ │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4 月22日UL/201│
│ │ │ 9/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透明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⑧職務報告。 │
│ ├─┼────────┬───────────┬────────────┤
│ │物│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及 用 途 │
│ │證├────────┼───────────┼────────────┤
│ │ │透明結晶 │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玖玖零肆公克) │命成分,供被告本次施用剩│
│ │ │ │ │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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