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656號
TYDM,108,審易,1656,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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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正


      林勝煌


      林亞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
偵字第9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下稱 統一中壢廠)將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廠區屋頂防 水隔熱工程交由尚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尚良公司,登記負 責人湯淑景)承攬,被告王祥正係尚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為該工程之現場負責人,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 許,該工程進行防水材吊掛作業,王祥正委請立勝起重工程 行實際負責人被告林勝煌(登記負責人楊麗秋)指派被告林 亞辰操作車號00-00 號之起重機,將祥世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祥世公司,負責人廖年整)載送之防水材吊掛至2 樓。詎 王祥正林亞辰本應注意進行吊掛作業時,應採取必要之措 施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林勝煌林亞辰亦應注意所吊 掛防水材之實際重量(每包約25公斤,一棧板有60包,實際 重量為1.5 公噸),避免負荷過重而發生繩索斷裂之情形,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查明所吊掛 之防水材已超過該起重機荷重上限1.35公噸,致鋼繩斷裂, 防水材因此墜落,打到站在下方之祥世公司員工陳銘志,致 陳銘志受有雙腿骨折、雙側大腿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等 3 人,均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等3 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等3 人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 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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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