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8年度,2109號
TYDM,108,壢簡,210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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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梅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240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梅妹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壹至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四時間更 正為「108 年5 月17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 定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修 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 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文修正後將刑度由「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罰金 刑顯較舊法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廖梅妹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至八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被告所為8 次竊盜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循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且本案遭 竊之商品,均未發還告訴人,被告迄今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 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否認犯 行之態度,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陳為小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管、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商品,係被 告本案所竊取之物,且均未合法發還被害人,核屬其犯罪所 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 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 年度偵字第24076號
被 告 廖梅妹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梅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載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頂好超市楊梅店 」內,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未扣案 ),得手後分別以藏放於衣物口袋內、其所背之斜背包內等 方式將商品攜離,並僅結帳部分商品而離開該店。嗣因該店 店員清點商品後察覺發現遭竊,乃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賈懿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梅妹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忘記當時狀況 ,伊有錢,沒有必要偷東西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告訴代理人即頂好超市楊梅店店員賈懿莉指訴明確,復有 監視器錄影檔案及其畫面翻拍照片可資佐證,且衡諸常情, 被告若有意購物,應先將商品放入店家所提供之購物籃內, 待結帳後再放入其所穿著之衣物,或自行攜帶之背包內,然 被告卻在未結帳前將商品直接放入背包及其所穿著之衣物口 袋內,甚而先行放置在顧客休息區,嗣離開商店之際始順手 攜走,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況被告屢次拿取之商品 眾多,應無遺忘付款之可能,足認被告所辯顯屬子虛,委無 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業於 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 月31日起 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 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 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之法定刑 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對被告較為有利。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8 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 論併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表一:(108年5月8日下午5時2分54秒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9分32秒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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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奇異果 │1顆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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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吻仔魚 │1盒 │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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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鳳營100%全脂鮮乳 │1瓶 │2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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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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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8年5月9日下午5時11分5秒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15分39秒許)┌──┬───────────┬─────┬──────┐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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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愛文芒果 │1盒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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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頂級去殼綠竹筍 │1包 │3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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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吻仔魚 │2盒 │單價 98 元,│
│ │ │ │共 196 元 │
│ │ │ │ │
├──┼───────────┼─────┼──────┤
│總計│ │ │7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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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59分15秒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2分31秒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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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奇異果 │4顆 │單價 35 元,共│
│ │ │ │140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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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黃素是好蛋 │2盒 │單價 175 元, │
│ │ │ │共 350 元 │
│ │ │ │ │
├──┼───────────┼─────┼───────┤
│總計│ │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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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56分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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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敏豆 │2盒 │單價 98 元,共│
│ │ │ │198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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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嘉義絲瓜 │1條 │38元 │
├──┼───────────┼─────┼───────┤
│3 │海尼根啤酒 │1組 │197元 │
├──┼───────────┼─────┼───────┤
│總計│ │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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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108年5月19日下午4時49分7秒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52分8秒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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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奇異果 │4顆 │單價 35 元,共│
│ │ │ │140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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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黃素是好蛋 │2盒 │單價 175 元, │
│ │ │ │共 350 元 │
│ │ │ │ │
├──┼───────────┼─────┼───────┤
│3 │林鳳營100%全脂鮮乳 │1瓶 │239元 │
├──┼───────────┼─────┼───────┤
│總計│ │ │7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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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108年5月20日下午5時14分15秒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20分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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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愛文芒果 │2盒 │單價 129 元 │
│ │ │ │,共 258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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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吻仔魚 │2盒 │單價 98 元,│
│ │ │ │共 196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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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4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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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108年5月21日下午5時2分23秒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8分41秒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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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巨人金雙色米粒 │3罐 │單價 47 元,共│
│ │ │ │141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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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綠奇異果 │3顆 │單價 35 元,共│
│ │ │ │105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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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吻仔魚 │1盒 │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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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陽光金圓頭奇異果 │1盒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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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4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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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108年5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6分許止)┌──┬─────────┬─────┬─────┐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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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酪梨 │1顆 │89元 │
├──┼─────────┼─────┼─────┤
│總計│ │ │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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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