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TALAN BIENVENIDO JR RAYMUND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6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ATALAN BIENVENIDO JR RAYMUND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仍貿然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除 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菲律賓籍之 外國人,雖因本案公共危險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惟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 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 質及其品行、生活狀況等情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636號
被 告 CATALAN BIENVENIDO JR RAYMUNDO(菲律賓籍) 男 45歲(民國63【西元1974】年9
月23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0巷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H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TALAN BIENVENIDO JR RAYMUNDO(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班文,下稱班文)自民國108 年10月11日下午3 時許起至同 日晚間10時許止,在桃園市中壢區某撞球場飲用啤酒,明知 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翌(12)日上午9 時許,自其任職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 巷0 號和興業有限公司宿舍,騎乘電動
自行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行經同市區○○街 0 段000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於同日上午9 時24分許,測 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班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