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47號
TYDM,108,單聲沒,147,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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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郁心(原名魏郁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1161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51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郁心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 年5 月5 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 藥,且該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 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 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1161 號為緩起訴 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 年11月6 日以 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4346 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8 年5 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 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瘦身產品,經檢出含有「Cetilistat」及 「2-(Diphenylmethyl)pyrrolidine 」西藥成分,惟上開



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106 年6 月22日FDA 研字第1060013975號函暨檢驗報 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貨物照片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 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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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瘦身產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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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im Shot Dietary Supplement Produ│1500包(送驗消│
│ │ct(Zezera Brand)」 │耗6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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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