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妙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
9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 HEARTS SHELLED HEMPSEEDS貳包(含盛裝上開毒品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妙慈前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2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HEMP HEARTS SHELLED HEMPSEEDS 毒 品2 包(淨重455.17公克、246.00公克,下合稱本案毒品) ,經送鑑定,均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 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12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處分書正本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正本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 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卷,第6 頁及反面、第9 頁)。 惟扣案之本案毒品,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 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7944號卷,第10頁 ),在卷可稽。再按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規定,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 諸前揭規定,扣案之本案毒品均應沒收銷燬之。至本件扣案 所直接用以盛裝本案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是上開包裝袋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若毒品鑑驗有耗損之部分,既已滅 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美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