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792號
TYDM,108,單禁沒,792,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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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陸柒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徐子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6312號為緩起訴處分 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前毛重0.68 公克,驗餘毛重0.67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6 年10月3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 A0 000000 )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 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 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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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