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91
9 號、108 年度偵字第1092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373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武士刀」拾把及「匕首」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武士刀」10把及「匕首」2 把,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管制之刀械,此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均屬違 禁物。又被告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92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37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 聲請予以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