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隆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4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隆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奕隆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對心智缺陷之人加重強制 性交罪嫌,被告於偵查中固曾坦承部分犯行,惟於本院訊問 時及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罪,然本案有證人A 女、A 女之母 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A 女身心障 礙證明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 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 其所辯情節與上揭證人所述內容均有出入,而證人A 女為智 能障礙者,A 女、A 女之母及本案相關證人並均為被告之鄰 居,以本案刑責之重,暨其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 之認否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接觸並勾串證人以匿飾 本案事實經過之虞,另本案尚未宣判,堪認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8 年7 月9 日 起執行羈押、後於108 年10月9 日延長羈押2 個月。茲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 俱仍存在,著自108 年1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