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謝宗保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莊育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76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育銓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告謝宗保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 7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