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睿廷(原名:吳良岳)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黃御齊
被 告 梁竣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原訴字第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吳良岳、黃御齊、梁竣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安良、黃武侯、曾昶安、吳良岳、黃御齊、梁竣 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吳良岳、 黃御齊、梁竣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等 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