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31號
SCDA,108,簡,31,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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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代 理 人 廖聖文 

代 理 人 林家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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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