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代 理 人 廖聖文
代 理 人 林家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