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麗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卿
張文忠
蔡宛芸
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3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登報道歉部分,屬非
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
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各賠償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