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陳儀全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被 告 范振炫
被 告 温明麗
訴訟代理人 陳宗權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
送達代收人 宋采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溫明麗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之6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明麗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24樓」,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溫明麗」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明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