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陳佳旻
黃詩涵
被 告 孫德明
訴訟代理人 榮車中心桃園分中心負責人游月雲委任訴訟代理人
史錫凡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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