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鄭秋男
曾國標
曾碧華
曾國烽
曾國藩
曾喜雄
曾國林
曾國財
曾奕皓
被 告 林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建物占用土地面積,乘以民國
108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