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5號
SCDV,108,補,985,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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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鄭秋男 
      曾國標 
      曾碧華 
      曾國烽 
      曾國藩 
      曾喜雄 
      曾國林 
      曾國財 
      曾奕皓 


被   告 林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建物占用土地面積,乘以民國
108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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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