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8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春霞等人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
號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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