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78號
SCDV,108,補,97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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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8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春霞等人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
號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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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