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9號
SCDV,108,補,959,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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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詹德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景洲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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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