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2號
SCDV,108,補,952,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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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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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