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