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6號
SCDV,108,補,926,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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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彭木湧 
原   告 彭木蓮 
原   告 彭建閔 
原   告 彭建峰 
原   告 彭木堂 
原   告 彭木勳 
原   告 彭稜家 

原   告 彭鉫琪 

前列彭木湧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許麗妹 
被   告 何恭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麗妹何恭昇等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
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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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