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17號
SCDV,108,補,917,201911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曾香梅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國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敏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密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