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曾香梅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國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敏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密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