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鈰紀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各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依兩造間之鋼板、鋼軌租賃契約(下稱系
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8年6月至108年10月期間積欠
之租金,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
新臺幣(下同)246,952元;聲明第2項前段係依系爭租約,請求
被告返還鋼板、鋼軌等系爭租約之租賃物,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租賃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認定,故依原告陳報之內容,
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38,000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上開兩項標的之金額及價額。
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中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日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及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
於被告就系爭租約之租賃物返還不能時,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44
0條第1項、第455條、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部分,
皆屬於返還系爭租約租賃物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4,952元(計算式:246,952+1,438,000=1
,6849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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