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8年度,559號
SCDV,108,竹簡調,559,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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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毛宗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 訴之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
│ 1 │補正被繼承人毛連生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告並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 │所申請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分│
│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割繼承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 │ │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未│
│ │ │記載全體繼承人,須左列資料以供審│
│ │ │認,故應予補正。 │
├──┼────────────┼────────────────┤
│2 │查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 │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 │本,及建物課稅現值(如最│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 │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 │規定補繳裁判費。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見最高法院93│
│ │ │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是│
│ │ │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 │ │242 條規定,行使代位權,請求被告│
│ │ │塗銷分割繼承所有權登記,訴訟標的│
│ │ │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
│ │ │毛宗安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毛宗安
│ │ │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原告應│
│ │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逕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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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