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330號
SCDV,108,竹簡,330,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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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志興 
      林佑娟 
      林少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39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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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