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陸岡婷
代 理 人 胡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昌汽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 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 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於訴狀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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