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264號
SCDV,108,監宣,26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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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葉美佳 



代 理 人 張玉琳律師
相 對 人 洪坤山 

關 係 人 洪文玉 

      洪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洪坤山(男,民國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洪坤山名下竹北市農會帳號:九三一○一○一○○二一九六九號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 相對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又因顱內出血於民國108 年4 月21日進行開顱手術,呼吸功能不全,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 無法自行坐起,長期所需之各項醫療及照護費用甚高,親友 無法長期籌款接濟,故有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必要,爰聲請准 予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 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存摺影本、土地謄本、診斷證明書、醫 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監 宣字第198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相對人確實目前無自 我照顧能力,需長期照護而有每月固定支出費用之必要。本 院審酌相對人名下現金所剩不多,為支應相對人前開醫療及 生活照顧費用,顯有處分其不動產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 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於照護相對人之相關費用



支出確有相當之挹注,已見應有為相對人處分該不動產之必 要,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洵堪認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 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竹 北市農會93101-01-002196-9 號帳戶,且應妥適管理,不得 挪為己用。又為保障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 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 法院。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
┌───────┬───────┬──────────┐
│不動產坐落位置│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溝│2500平方公尺。│全部。 │
│貝段43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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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