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筱筠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進行調解而未能成立,聲請人並當 庭以言詞聲請清算,此有本院108年11月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 於上開調解案卷可憑,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 比例為何,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 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 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提出聲請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 值試算表(非原始保險契約書,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說明聲請人現入不敷出,何以負擔生活開銷?七、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五年 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
八、請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在案 ,若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法院及其案號。
九、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 仍應補正。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