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周聖芬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關 係 人 呂承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9 月16日本院108 年度司拍字第14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呂承洵(下逕稱其姓名 呂承洵)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 人,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呂承洵於100 年3 月間向 相對人借款總額655 萬元,並分別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今上開借款已屆期不為清償,呂承洵尚積欠本金627 萬7,8 91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嗣呂承洵於 108 年2 月11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信託方式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抗告人,為此以抗告人為對象而為聲請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地籍異動 索引、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以上均影本)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呂承洵將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是為法律所允許,因 租賃關係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均不受拍賣影響,且上 開債務尚有糾葛須釐清,債務人即呂承洵有意籌措金錢償還 其積欠相對人之借款債務,雙方和解協議接洽中,原裁定准 予拍賣登記於抗告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洵有違誤, 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
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 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 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及抵 押權之設定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 年度台抗字第905 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 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所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前詞 置辯,惟縱認抗告人前述云云為真,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揆 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前揭不 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 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1,000元,並添具繕本1 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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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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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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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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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 6,366.86 │100000分之│
│ │ │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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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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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座落│主要用途│建物面積│權利 │
│號│ │ │ │、建材、│ (㎡) │範圍 │
│ │ │ │ │層數 ├────┤ │
│ │ │ │ │ │層次面積│ │
│ │ │ │ │ │總面積 │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 │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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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3│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16層: │全部 │
│ │ │北市勝利│北市大學│鋼筋混凝│106. 52 │ │
│ │ │一路111 │段220 地│土造、21│總面積:│ │
│ │ │號16樓 │號 │層樓房 │106.52 │ │
│ │ │ │ │ │陽台: │ │
│ │ │ │ │ │15.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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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1.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3建號,面積:10,013.55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0 │
│ │2.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4建號,面積:18,375.67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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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72│新竹縣竹│新竹縣竹│管理室用│地下二層│100000│
│ │ │北市莊敬│北市大學│、鋼筋混│:18.92 │分之19│
│ │ │六街33號│段220 地│凝土造、│總面積:│0 │
│ │ │地下二層│號 │21層樓房│18.92 │ │
│ │ │之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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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1.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3建號,面積:10,013.55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 │
│ │2.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4建號,面積:18,375.67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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