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13號
SCDV,108,婚,213,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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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13號
原   告 許禮鑑 

被   告 王浩華  不詳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二、本件原告僅在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王浩華(身分證字號不詳、 地址福建省邵武不詳,並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見本院卷第9頁),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業於108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是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上開事項,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有本院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 ,故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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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